行政权力目录(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 范围对象 | 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 | |||||||
| 办理科室 | 劳动关系科 | |||||||
| 联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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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 收费情况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标准 | 无 | |||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 2.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和人数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工时制度 5.职代会决议(代表签名) 6.集体合同 7.休息、休假制度 8.其他应提交材料 | |||||||
| 办理程序 |
后附流程图 | |||||||
| 业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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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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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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