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丢失注销,重新申请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实施高等教育的民办高校由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教育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分工,负责对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要求核发、更换、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核。 |
| 前置条件 | 中等职业学校 |
| 申报材料 | 批准举办的文件 |
| 办理时限 | 4个工作日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免费 |
| 项目类型 | □行政审批 √ □行政服务 □公共服务 □自治区委托 |
| 办理地址 |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1410办公室 |
| 咨询电话 | 8598824 |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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